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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公告

鉴证公告告2002年第9号
鉴证公告告2002年第8号
鉴证公告告2002年第7号

鉴证公告告2002年第6号
鉴证公告告2002年第5号
鉴证公告告2002年第4号

鉴证公告告2002年第3号
鉴证公告告2002年第1号

::注意事项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产权交易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可中止交易。

  1.第三方对被出让的标的物提出异议;
  2.交易各方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交易暂不能进行;
  4.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要求暂时中止交易的;
  5.其他合理的原因。 交易中止原因消除后,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中止时间不计在有效委托时间内。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产权交易活动终止。

  1.产权交易委托期限届满;
  2.交易标的物灭失;
  3.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产权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4.司法机关确认出让方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5.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要求终止产权交易;
  6.其他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况。


::其它规定
  • 中心根据交易合同,监督交易标的及价款的实际交付和接收。任何一方不履行交易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须负赔偿责任。
  • 为保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交易双方可约定支付定金,定金及首期转让价款(总价款30%)应进入中心监管帐户,其余款项原则上也须根据交易合同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入中心的监管帐户,中心确认交易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责任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的款项划入出让方指定帐户。 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中心调解仍不能解决的,中心则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将价款划入指定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