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产权交易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可中止交易。
1.第三方对被出让的标的物提出异议;
2.交易各方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交易暂不能进行;
4.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要求暂时中止交易的;
5.其他合理的原因。 交易中止原因消除后,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中止时间不计在有效委托时间内。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产权交易活动终止。
1.产权交易委托期限届满;
2.交易标的物灭失;
3.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产权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4.司法机关确认出让方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5.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要求终止产权交易;
6.其他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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