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相关文件五:
 

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须知

  

各直管企业、各区国资管理部门:

现将我市企业办理换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有关手续公告如下:

一、组织管理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换发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市产权交易中心具体实施。

区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换发工作由各区国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换证范围

本次换发产权登记证的范围是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其所属的国有全资企业。

三、换证时间

我市企业换发产权登记表证工作自2005年8月1日开始至2005年10月30日结束,到时原产权登记表证停止使用。

四、如何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过产权登记,且原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到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1、原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004年12月31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财务报告及出资人有关情况等文件。

(二)2005年1月至7月办理过产权登记,且原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到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1、原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原产权登记表。

(三)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原登记事项已发生变化,且未办理新的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中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填写变动产权登记表,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换发新证。

(四)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已办理过登记但产权登记表证遗失的企业,由所出资企业出具情况说明,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业务规则》中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登记证。

(五)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发生注销事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中关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填写注销产权登记表,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注销,交回原产权登记证。

                  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

                 二OO五年八月


2005-9-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