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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核准
一、审核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2、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1]116号)
二、登记核准范围
市属全资、控股国有企业
三、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仅仅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议;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需经出资人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办理产权变动时点的本企业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质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2、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需经出资单位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
4、各出资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办理变动登记时点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办理变更登记时点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出资人追加投资的,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其中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提供出资人的批准文件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议。
四、申办程序
产权单位申报(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一级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初审———市产权交易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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