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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核准
一、审核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1996年1月25日)
2、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1]116号)
二、申办程序
产权单位申办(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一级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初审——市产权交易中心审核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提供担保、冻结资产的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6、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2、有关部门或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转让或改制的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5、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6、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7、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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