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行使对会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违规违纪处理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
会员违反交易中心《章程》、《交易规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交易中心核查,并拟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警告、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与他人合谋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当事人或其它会员单位、交易中心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 (三)未及时足额缴纳会员费的; (四)未及时足额缴纳交易费的; (五)其他非法从事产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