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区域会员的权利义务按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交易中心授权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异地会员的权利义务按照交易中心授权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普通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会员大会的权利; (二)有获取和利用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有利用交易中心平台优势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传播的权利;
(四)有参加交易中心举办的培训、讲座等相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会员大会的权利; (二)有获取和利用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有利用交易中心平台优势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的权利
; (四)有参加交易中心举办的培训、讲座、项目推介等相关活动的权利; (五)有通过交易中心操作平台,从事执业会员相关业务的权利; 第十六条
普通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中心《章程》及本办法; (二) 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执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交易中心《章程》、本办法和交易中心制定的其他有关产权交易方面的规定; (三)派遣合格的从业人员入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并承担责任; (四)及时向交易中心反映、反馈产权交易信息,并对提供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产权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按照规定缴纳会员费、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七)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八)其他相应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