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业 务 第九条 会员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下列业务: (一)产权交易业务,其业务范围以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易中心授权为准; (二)专营经纪业务,即通过交易中心的操作平台,以竞价、协议、招标、网上交易等方式和技术手段,从事下列业务: 1、
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进行策划; 2、 为非上市股份公司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进行包装策划; 3、 为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寻找投资项目; 4、
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融投资策划; 5、 为企业兼并、改制、改组提供策划。 (三)兼营自营业务,即根据自身的需要因兼并重组、资本运作、改制改组而发生的产权交易; (四)信息服务业务,即通过交易中心的信息平台,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服务。 第十条
区域会员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经纪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异地会员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执业会员可以从事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信息服务,
普通会员可以从事信息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是会员进行产权交易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