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会 籍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愿意遵守《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章程》、《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本办法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交易中心批准后可取得会员资格,成为交易中心会员。 第四条
交易中心会员分为区域会员、异地会员、执业会员与普通会员。 区域会员应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 异地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须具备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 须具备开拓当地产权交易业务的能力,并有相应的资源优势。 执业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须配备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 普通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会员可以直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即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注册登记电脑单复印件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入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入会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对获准成为交易中心会员的机构, 交易中心向其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交易中心《会员证》。 《会员证》须置于其营业场所。 第八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中心: (一)变更章程; (二)增减资本额; (三)法定代表人、经纪机构负责人变更; (四)法定地址变动; (五)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应通知产权交易中心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