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深圳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的通知》、《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章程》、《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是指依法经过批准,从事产权交易业务以及信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分区域会员、异地会员、执业会员和普通会员。 区域会员指经主管部门批准、交易中心授权在广东省内从事区域产权交易业务的会员。
异地会员指经交易中心授权在国内其他省区及境外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会员。 执业会员指从事产权交易相关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以及信息服务的会员。 普通会员指获取、利用、发布、传播信息并从事信息服务的会员。 |